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4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公园附近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携带钳子等工具步行进入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小区,乘深夜无人之机,采取攀爬车棚与阳台、徒手开窗等手段进入**公园**街**号别墅花园内,后因触发警报器逃离现场。
2020年6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以同种手段进入**公园**街**号别墅内,盗走青铜器面具纺织品1件、XO洋酒1瓶、足银亚运纪念币5块、铜合金亚运纪念币6块、铜合金奥运纪念币1块、奥运纪念册1本、象牙挂件2件、骨雕工艺品1件、三星手机1台、镀金挂件1套、男士手表1块、玉石挂件1件、石雕挂件1件、耐克牌运动背包1个,衣物2件。后现场被小区保安抓获移交公安民警处理。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被盗物品并已经发还被害人周某某。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0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朱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跃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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