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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56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路**号,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号**号**室。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在位于本市福田区****房的被害人曾某某家做钟点工。2018年8月起至2019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趁家中无人之际,多次进入被害人曾某某家卧室内盗窃财物,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3、4月左右,被告人朱某某盗窃了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7元),后将该项链拿到本市福田区**坊的****首饰店,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出;

二、2019年7月左右,被告人朱某某两次进入卧室盗窃,每次盗窃一个红包,红包内分别有人民币1866元及1666元;

三、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进入卧室盗走港币500元;

四、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进入卧室盗走面值为人民币1元的硬币一个。

2019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本市福田区******房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身份资料、入所健康检查表、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刑事谅解书、转账交易详情、收据、取保候审申请书、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涉案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华红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号**号**室,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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