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8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路**小区**号院**幢**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7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06年12月27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窜到贵港市港北区贵百商住楼2单元后面楼梯口,窥见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绿源牌电动车未锁车头锁和大锁,遂将该车盗走,逃跑途中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案发后,民警已将被盗电动车发还被害人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梁涛
2014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广西南宁市茅桥中心医院。
2. 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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