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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10号

被告人朱云富,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8********,傈僳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乡**村委**村**号。于2018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201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20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云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朱云富到昆明市西山区**路路边,盗窃被害人高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经鉴定,被盗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价值2443元。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云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云富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云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云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静

检察官助理:马丽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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