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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朱某某,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21955********汉族初中,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村**栋**室,住江苏南京市六合区**村**区**排**号,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新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和平社区3排至4排中间的小路上散步时,发现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面包车副驾驶门未关好,遂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将摆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皮包偷走,窃得包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将皮包及包内物品丢弃。经物价局鉴定,被偷皮包价值  民币13.6元。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身份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晴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于江苏南京市六合区**村**区**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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