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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6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至无锡市**镇**小区、常州市武进区**镇等地,盗窃作案6起,共窃得电动车、鞋子、衣服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无锡市**镇**小区**号楼**室、**室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章某某和被害人杨某甲放于门口鞋架上的鞋子14双。

2.2019年6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江无锡市**镇*小区**号楼**室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杨某乙放于门口鞋柜内的鞋子5双。

3.2019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街***号后门口,采用钥匙开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钮某某的**牌TD****-****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被害人已自行追回车辆。

4.2019年6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镇**家**街**号**电动车店门口,采用钥匙开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许某某的** TD****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被害人已自行追回车辆。

5.2019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镇**家**街**号**会所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顾某某的连衣裙2条、内衣2件。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6.2019年6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无锡市**镇**小区**号楼*室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姜某某放于门口鞋柜内的鞋子6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章某某、钮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琪

2020年5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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