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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5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张家港市**镇**村**幢。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4月9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5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18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先后五次至张家港市**镇**村**幢**号院子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晾晒在该处的胸罩、内裤等物,上述被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38.56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上述被窃物品均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朱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罹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胸罩、内裤等(照片);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莉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村**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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