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3********,汉族,小学,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淮海东路128号通达电子城西侧公交站台,以顺手牵羊方式盗窃被害人马某某未上锁的蓝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照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艺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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