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3********,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路**号甲,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路**号甲。1991年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年、一年、二年六个月,2009年11月9日减刑释放;2009年12月16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5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4日,因盗窃被固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8日,因盗窃被固安县公安局处以行处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固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固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步行到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一楼楼道内盗窃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元整(¥1550.00元)。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盗电动车照片及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麻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培根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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