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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57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过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路**路**道盗窃绿色强玛牌电动车一辆。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路**路**路公交站牌处盗窃白色强玛牌电动车一辆。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路**路**路公交站牌处盗窃红色强玛牌电动车一辆。

上述三辆电动车均被朱某某销赃给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与城角街交叉口西行100米处津阳光电动车店的王某某,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030元。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三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梁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白某某、卢某某、张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天网截图,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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