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1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5月被处劳动教养;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9年4月、2011年6月、2017年4月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幼儿园门口停车处, 发现停放于此地的一辆梦绿牌电动车未锁大锁,随后朱某某用力将该电动车车头锁扭断,在同行一名男子配合下将该梦绿电动车骑推离开现场。盗窃得手后,朱某某联系王某某,由王某某联系吴某某以1300元价格收购该车。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梦绿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8元。
破案后,公安民警从朱某某处扣缴人民币970元,从吴某某处扣押电动车三辆(其中梦绿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报案及陈述;
3.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王某某供述;
5.价格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图;
7.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6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洪
书 记 员:赵彩彤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扣押的涉案款物保管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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