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村**号;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于2017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的朱某某实施了以下盗窃行为:
1、2009年09月20日,朱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爱联畲吓村**巷**号**楼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现金800元及电脑主机1台、三星手机1部(价格均无法鉴定);
2、2010年8月10日,朱某某在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杨屋村**号**房将门锁撬坏,盗窃被害人祝某某现金1350元人民币以及手机4部、帝舵455B女式手表1块(价格均无法鉴定);
3、2012年03月05日,朱某某在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西埔新西村**区**巷**号**房盗窃被害人成某某电脑1台及手机内存卡30个(价格均无法鉴定);
4、2011年2月8日,朱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巴丁街**号**室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笔记本电脑3部及KAPA牌背包1个(价格均无法鉴定);
5、2011年2月10日,朱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巴登村**栋**座**盗窃被害人谭某某天语牌手机1部、杂牌手机1部(价格均无法鉴定)及现金港币4000元;
6、2011年4月7日,朱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新村**栋**房盗窃被害人庄某某金项链1条、白金戒指1枚、佳能数码相机1台及手表2块(价格均无法鉴定);
7、2011年3月10日,朱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湖贝旧村**栋**房盗窃被害人崔某某15寸DELL笔记本电脑1台及富士卡胶片相机1台(价格均无法鉴定);
8、2011年2月27日,朱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贝丽花园**栋**盗窃被害人戴某某白金项链3条、翡翠吊坠1个、黄金耳环1对、女式黄金戒指2枚(价格均无法鉴定)及现金人民币10000元。
9、2013年3月15日18时至同月17日21时期间,朱某某在中山市石岐区仙湖正街**号**房盗窃被害人余某某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手表两只(价格均无法鉴定)及150元人民币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羡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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