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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被告人朱某某与张某甲、汪某某(均未满十六周岁)经预谋后,由张某甲与汪某某负责盗窃财物,被告人朱某某负责销赃,共同实施盗窃犯罪。2020年9月7日凌晨,张某甲与汪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区**层**号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烟酒店铺内,砸门入内,盗走店内共计价值人民币32420元的香烟46条以及现金900元。盗窃得手后,张某甲与汪某某按约定将赃物香烟交给被告人朱某某,由朱某某将其中18条香烟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9010元,其余香烟被朱某某、张某甲用于吸食或赠送他人。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798酒吧被公安民警抓获。破案后,已追回被盗香烟16条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朱某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收条、谅解书、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2.被盗香烟的照片;3.证人张某甲、汪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8.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尚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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