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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社区**组**号2019年8月1日曾因盗窃被襄阳高新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襄阳高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高新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窜至本市刘集办事处**村**组梁某某的家中,趁家中无人、家中大门未锁之机,溜门入室,在一楼卧室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挎包内一部iphoneXR白色苹果手机,随后逃离现场。因为手机没有锁屏,随后被告人朱某某窜至本市邓城大道新五中附近一家超市,用手机将支付宝的花呗提现120元并挥霍。经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市场价格3125元。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盗手机照片、提取笔录、被告人朱某某指认作案时所穿衣物及作案现场照片、花呗消费截图及可对超市提现记录、收据、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襄价认定字[2019]497号关于手机价格的认定结论书、收条、被告人朱某某基本信息表、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襄高公(刘)刑罚决字[2019]18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2.证人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附带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俊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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