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 年4 月20 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0 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其红色二轮电动车窜至**镇**村一钢材加工场内,趁四下无人之际,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该加工厂内一处活动板房外的两台空调室外机拆下盗走,后于次日卖给一个收废品的中年男子,两台空调室外机卖得赃款300 元人民币,经黄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两台空调室外机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的两台空调室外机价格为1884 元。
2、2020 年5 月中旬的一天12 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其红色二轮电动车窜至**镇**公园附近一处活动板房处,趁四下无人之际,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该活动板房外的一台空调室外机拆下盗走,于当日以150 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废品的中年男子。经黄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空调外机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的空调室外机价格为254 元。
3、2020 年5 月8 日20 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其红色二轮电动车窜至**镇**广场楼房北面处,趁四下无人之际,利用随身携带工具,将该楼房背面外墙外的一台空调室外机拆下盗走,将被盗物品藏于两个房子中间空隙处用杂物掩盖,后于次日以150 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废品中年男子。经黄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空调室外机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的空调室外机价格为549 元。
4、2020 年5 月19 日20 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其红色二轮电动车窜至**镇**门附近一户居民宅处,趁四下无人之际,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该居民宅外墙外的一台空调室外机拆下盗走,放于道路旁花坛内掩盖,后于次日以150 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废品的人。经黄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空调室外机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的空调室外机价格为954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领条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黄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刑事照片;7、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欣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2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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