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5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2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寓**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巷**号**幢**室)。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盗窃,于1998年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10年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巷**号**古玩城**楼**室店铺内,趁被害人白某某不备之机,将玻璃展览柜内的一串玛瑙材质的珠子窃走,后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销赃。2020年9月8日,赃物已被他人退还给被害人白某某。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朱某某退回赃款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珊珊
检察官助理 杨中华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13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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