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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9日被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仙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仙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至4月8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独自一人,先后在辽源市我的家园小区、西安区富国新村小区多次实施盗窃,共计盗窃电动车3辆、摩托车1辆,共获赃款270元。根据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朱某某盗窃的一辆森科牌摩托车和一辆大阳牌电动车价值合计507元。

一.2020年3月28日20时50分许,朱某某窜至西安区我的家园小区B区,将被害人庞某某放在6单元门口道边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盗走。并于次日销赃,获利80元。

二.2020年4月7日19时45分许,朱某某窜至西安区我的家园小区B区附近,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B区21号3单元门口道边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盗走,并于次日销赃,获利60元。

三.2020年4月8日00时10分许朱某某窜至西安区富国新村小区D区附近,将被害人安某某放在D区4号楼和D区5号楼之间楼洞内的一辆森科牌两轮摩托车盗走,次日销赃,获利100元。

四.2020年4月8日21时04分许,朱某某窜至西安区我的家园小区,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B区8号5单元门口的一辆大阳牌两轮电动车盗走,次日销赃,获利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庞某某、周某某、安某某、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波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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