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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路**院**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0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望江楼街附近,趁无人之机,采用骑行的方式将黄某某停放在望江楼街21号人行道处的一辆申迅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失主。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34元。

2.2020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濮岩路附近,趁无人之机,采用骑行的方式将谢某某停放在濮岩路223号艺悦酒店外人行道上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失主。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72元。

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黄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 价格认定结论书;

7. 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 强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院**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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