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81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2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富侨沐足店”走廊,从被害人龚某某停放于此的电瓶车上盗走6个共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60元的天能牌蓄电池,后以120元的价格销赃至渝北区双龙西路“申讯电动车”店。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西南政法大学对面学林小区“雨竹轩”茶楼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600元的珠峰牌电动车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至“申讯电动车”店。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学林花园”小区4单元门口,将被害人阮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800元的倍特牌电动车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至“申讯电动车”店。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翔宇路一职工食堂门口,将被害人崔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900元的艾玛电动车盗走,后以250元的价格销赃至“申讯电动车”店。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现已从“申讯电动车”店追回上述所有被盗财物并分别发还四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陈某某、崔某某、阮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彦霖
2020年6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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