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1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何某甲家,将何某甲家堂屋内一袋重约43斤的铜线盗走出售,非法获利860元。经鉴定,被盗铜线的价值为903元。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何某甲损失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乖乖兔电动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望价认[2018]01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夏某某、何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双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488****。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