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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63********,初中文化,个体护工,住靖江市**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镇**村**埭**号,担任张某甲护工期间,先后4次乘隙窃得张某甲人民币计95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窃得张某甲存放于床头书桌抽屉内的人民币4500元;

2.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朱某某窃得张某甲存放于床头书桌抽屉内的人民币2000元;

3.2020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窃得张某甲存放于床头书桌抽屉内的人民币2000元;

4.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按张某甲要求至银行取款时,窃得张某甲存款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张某甲退出所窃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强

检察官助理:周杰

20201211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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