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月24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窜至本市大祥区宝庆中路邵阳市**医院大楼**楼,趁陪同小孩就诊的被害人刘某某打盹之际,将刘某某放在“抢5”病床旁充电的华为Mate10手机揣进裤袋,尔后迅速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经邵阳市大祥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医院秘密窃取病人家属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案,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志登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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