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2年因盗窃罪、诈骗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因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因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1月30日因嫖娼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罚款400元;2019年2月因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常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2012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3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8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田家庵区****小区,在58号楼5单元楼道内发现被害人倪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自行车,趁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钢丝钳将该车钢丝锁剪断后将车盗走逃离现场,该自行车经价格认证为2154元;
2、2020年9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田家庵区****一巷道,发现被害人裴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车钥匙未拔,趁无人之际将该车盗走逃离现场,该摩托车经价格认证为5848元。
3、2020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盗窃裴某某的摩托车后为躲避侦查,将该车车牌扔掉后前往****一楼大厅,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大厅内的摩托车上的皖****的车牌照盗走并将该车牌安装在其盗窃的裴某某的摩托车上;
4、2020年9月27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田家庵区****地下车库,发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自行车,趁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钢丝钳将该车钢丝锁剪断后将该车盗走逃离现场;
5、2020年9月27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田家庵区****地下车库,发现被害人屈某某停放在车库内的一辆****自行车,趁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钢丝钳将该车钢丝锁剪断后将车盗走逃离现场,后将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常某某,后该车经价格认证为1131元。
6.2018年8月14日下午,程某某(已判刑)两次来到田家庵区****大厅,趁大厅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先后将被害人张某某、闫某某停放在一楼大厅内的蓝黑色****自行车、黑绿色****自行车的车锁剪断,将车盗走后皆以110元的价格将两辆自行车卖给被告人常某某。两车经价格认证分别为3038元、19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监控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裴某某、赵某某、屈某某、闫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贰份;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常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双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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