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香港身份证件号码R241471(5),港澳居民居住证号码810000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营鹤山市**镇**农场,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园***巷**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被告人辩护人温和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朱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与江门市***畜牧有限公司签订《合股经营合同》,以**农场无形资产作为出资参股鹤山市***畜牧有限公司,并将**农场租赁给鹤山市***畜牧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场所。2017年被告人朱某某与鹤山市***畜牧有限公司产生纠纷,之后多次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行为。2017年2月至5月期间,朱某某多次带人擅自闯入鹤山市***畜牧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破坏该公司门锁等行为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秩序,并雇人用钩机挖开鱼塘塘基放干鱼塘的水,还安排李某某找人多次把公司的1、2、3、4、5号塘的塘鱼分批抓至6号鱼塘,导致塘鱼大量死亡,造成鹤山市***畜牧有限公司大量经济损失。2019年11月12日,民警将被告人朱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与鹤山市***畜牧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纠集多人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朱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炜强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园***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辩护人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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