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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朱泓名,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人,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泓名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泓名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11日,被告人朱泓名通过搭建“独醉压力测试网页端”、“独醉CC插件”网络攻击平台及插件,通过接单的方式,有偿为他人提供DDOS网络攻击服务,通过出售卡密、积分及的方式有偿向他人DDOS网络攻击平台、攻击插件使用权,经查“独醉压力测试网页端”内有注册用户8000余人,其中套餐用户530人,累积运行行攻击16万余次,朱泓名违法所得总计17226.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

2.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证言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泓名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等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泓名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大胜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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