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自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于某某(另案处理)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征集线索的情况下,仍在于某某的要求下,先后两次以自己的名义租赁德百****城**-**-***及*****-**-***房屋,提供给于某某藏匿,以此帮助于**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杜某某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虹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_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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