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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窝藏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住鼓楼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兰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15天;于2020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兰考县公安局在侦办河南省这样装饰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件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为使解某某、孙某某(已判刑)俩人逃避抓捕,伙同王某某(已判刑)为俩人提供资金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过、建行个人交易明细、兰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解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高某某、岳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朱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属从犯、且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书堂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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