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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窝藏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沙市雨花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窝藏罪,2020年1月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1日,谭某某、王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双峰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7年3月,民警杜某某、谢某某等人到长沙市雨花区**栋被告人朱某某家抓捕谭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王某某刚好离开朱某某家回到了涟源老家。在抓捕未果的情况下,民警将谭某某、王某某两人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情况告知了朱某某,并要求一旦发现两人行踪立即电话报告民警。在民警离开朱某某家后,谭某某、王某某又来到了朱某某家,朱某某在明知谭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追捕的情况下,不仅没有报告预留电话的民警,还收留谭某某、王某某长期住在自己家里,为其照顾家里的小孩、老人,并为两人提供银行卡、手机卡使用。2019年10月17日,双峰县公安局在朱某某家将谭某某、王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双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在逃人员信息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王某某、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王某某、谭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两人提供隐藏处所,帮助两人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良

助理:王杰燕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9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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