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等三人串通投标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男,197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8********,汉族,函授大学本科,经商,户籍地及现住址:瑞金市**镇**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6********,汉族,专科毕业,务工,系瑞金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员,户籍地瑞金市**镇**街**号,住赣州市**区**广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8********,汉族,专科毕业,瑞金市**人大代表,经商,系瑞金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及现住址:瑞金市**镇**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万某某、廖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2月,安远县2013保障性住房路网建设项目(外部连接线)采用固定价格报价公开招标,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廖某某、万某某商议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进行串通投标。朱某某、廖某某委托万某某联系挂靠公司,万某某联系好公司后,朱某某、廖某某、万某某3人共组织了18家公司到安远县串通投标该项目。其中,朱某某名下挂靠贵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市**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万某某名下挂靠的瑞金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都县**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廖某某名下挂靠的新余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投标前,朱某某、万某某、廖某某3人将每家挂靠公司的30万元投标保证金分别转入参与串标公户内,后由参与串标公司账户转入安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户内(该30万元投标保证金,若公司未中标,将退回给公司)。2015年3月2日,安远县2013保障性住房路网建设项目(外部连接线)在安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最终由**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项目,中标金额为15679273.83元。中标后,朱某某以中标价的9%约140万元价格转卖给朱某甲、钟某某等人承建,卖得的140万元3人按挂靠公司数量进行均分,朱某某分得887236元,万某某分得293008元,廖某某分得219756元。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安远县公安局主动退缴了串通投标作案资金及个人违法所得418.7236万元(含11家涉案公司投标保证金330万元、卖标款88.7236万元),万某某退缴了串通投标作案资金及个人违法所得149.3008万元(含4家涉案公司投标保证金120万元、卖标款29.3008万元),廖某某退缴了串通投标作案资金及个人违法所得111.9756万元(含3家涉案公司投标保证金90万元、卖标款21.9756万元)。

2、2015年9月18日,瑞金市象湖镇上坪大楼项目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朱某某看到公告后,组织挂靠了瑞金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家公司串通投标,向该3家公司各支付2000元的挂靠委托费,在投标前,朱某某支付了江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每家公司30万元共计60万元,朱某某还向瑞金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30万元的利息3000元,由该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30万元。2015年10月8日,瑞金市象湖镇上坪村服务大楼项目开标,项目造价13577734.48元,朱某某挂靠的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后,朱某某以33.9万元的价格将该项目卖给杨某某承建。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瑞金市公安局主动退缴赃款3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归案情况说明、项目招投标材料、退赃票据、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万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万某某、廖某某在“安远县2013年保障性住房路网建设项目”中,串通投标,中标金额为1567.927383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在“瑞金市象湖镇上坪村服务大楼项目”中,串通投标,中标金额1357.773448万元。被告人朱某某、万某某、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万某某、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朱某某自首情节、退缴赃款等情节;万某某退缴赃款、家有幼儿要抚养等情节;廖某某自首情节、退缴赃款、属有影响力的非公企业经营者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5-6个月,缓刑1年至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4-5个月,缓刑6-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2-3个月,缓刑5-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敏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万某某、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朱某某联系电话:1392923****;万某某联系电话:1507971****;廖某某联系电话:1990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社会调查报告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