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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等人伪造印章案)(公开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附近。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2018年11月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12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曾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04年11月5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9日。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县**镇**组。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2018年10月1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11月2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百花台社区百花台中路**号**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2018年11月1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定刑事拘留,次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平江县**镇**村,住平江县**镇**栋**单元。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2018年11月2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蔡某甲、高某某、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09年开始在岳阳市**街桥下雕刻公章和配钥匙,期间,多次为被告人蔡某甲、高某某、陈某某等人伪造公章及证件,具体事实如下:

一、为蔡某甲制作假公章证件的事实:

1、2017年上半年,因蔡某甲以曾某某的名义申请****贷款需要公职人员担保,蔡某甲想要岳阳县**镇**中学(现为**小学)的胡某某作担保人,便找朱某某以100元的价格雕刻了一枚“岳阳县**镇****”的公章。

2、2018年5月,蔡某甲因申请政府免息贷款,找朱某某为自己雕刻了一枚“岳阳县***镇*************中心”的公章。

3、2018年6月,蔡某甲将自己的车抵押给岳阳**公司,该公司发现抵押资料中“**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公司****章”不清晰,要蔡某甲重新调取,蔡某甲到该公司重新调取时遭拒,便找朱某某雕刻了该公章。

4、蔡某甲找朱某某先后制作了李某某的房产证一本,孙某某、童某某、邹某某、费某某、旷某某的结婚证五本,王某某、张某甲、蔡某乙、屈某某、蔡某丙、张某乙、赵某某的离婚证七本,蔡某甲将其放在自己的车上,2018年10月15日被公安民警搜出。

二、为高某某制作假公章的事实:

1、2018年10月,高某某所在的****建筑公司因业务需要,要到湖南省******院等单位盖章,高某某为图方便,找朱某某雕刻了“湖南省******院”、“*******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三枚公章。

2、2018年10月24日,因******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有限公司,**公司要为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需要盖以前的公章,但该公章己销毁,此外,高某某在之前参保文件中还发现需要盖**县*****合同专用章,高某某便找朱某某以600元的价格,雕刻了“**县**镇****公司”和“**县**局****专用章”二枚公章。

三、为陈某某制作假公章证件的事实:

1、2018年9月,陈某某所在的**县****公司需要盖一个监理单位的公章,陈某某在网上搜索后,找朱某某以120元的价格雕刻了一枚“湖南****责任公司”的公章盖上。

2、2018年9月,陈某某的朋友李某某和另一人想到**县****公司上班,但两人文凭不够,陈某某便联系朱某某以250元的价格,制作了一张“湖南****毕业证”和一张“岳阳******毕业证”给了陈某某,后因两人未到该公司上班,陈某某没有将该毕业证交给他们。

四、为赖某某、罗某甲制作假公章证件的事实:

1、2018年10月,赖某某所在的**县****有限公司的前身叫**县******公司,赖某某在公司管理公章时,不慎将原公章遗失,便找朱某某以300元价格雕刻了一枚“**县*****工程公司”公章。2018年7月,赖某某的朋友罗某乙想到**县****公司上班,但文凭不够,赖某某便联系朱某某制作了一张罗某乙“*****毕业证”,后因罗某乙未到该公司上班,赖某某没有将该毕业证交给罗某乙。

2、2015年,**县*校**站站长罗某甲为钟某某办理*****的函授,未将学费交给函授站,2018年7月钟某某经考试合格,但其毕业证被函授站扣留,钟某某的家属多次找罗某甲要毕业证,罗某甲便找到朱某某以240元价格制作了一张“*****毕业证”给了钟某某。

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11月22日自动向岳阳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蔡某甲、高某某、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某甲、高某某、陈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9年12月27日

附:

1.四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朱某某1397300****,蔡某甲1584288****,高某某1378784****,陈某某18974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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