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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等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12月2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8年7月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1月23日被六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15日被六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中学附近**街道**村自建房。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中学旁**小区第一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六安市裕安区**镇**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朱某乙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8月2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汉族,大专文化,六安市**妇产医院工作,住六安市裕安区**城*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赌博于2018年11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罚款四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六安市金安区**苑*号楼***室。被告人陶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11月2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罚款五百元并收缴赌资三千五百元;因赌博于2015年12月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罚款五百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朱某乙、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陶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李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高额利息,多次借款给吴某、闫某某用于赌博,后二人无力偿还债务。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多次采取辱骂及其他方式上门向吴某、闫某某及其近亲属讨要债务,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营。

1.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等人到金安区**乡***街道吴某的妻子潘某经营的“育婴摇篮”母婴店采取辱骂等方式讨要债务,严重干扰母婴店正常经营。

2.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朱某乙等人到“育婴摇篮”母婴店采取辱骂等方式讨要债务,严重干扰母婴店正常经营。

3.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育婴摇篮”母婴店,采取辱骂、锁大门等方式讨要债务,严重干扰母婴店正常经营。

4.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等人将张某某年迈的父母及年幼的孩子带至裕安区***馆*号楼*单元***室潘某的家中,采取辱骂等方式讨要债务,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5.2018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多次到裕安区***城*期*号楼*单元***室闫某某家中,采取辱骂等方式向闫某某丈夫李某讨要债务,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6.2018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李某等人多次到金安区**乡**村**组闫某某哥哥孙某某家中,采取辱骂等方式向闫某某的父母、哥哥讨要债务,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开设赌场罪

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陶某在裕安区**茶楼、****茶楼包厢内开设“炸鸡”赌场十余场,每场参赌人员约七、八个人,累计抽头渔利约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朱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朱某甲、王某甲、陶某经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某退赃款7000元、陶某退赃款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出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闫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邓某某、商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王某甲、陶某供述和辩解;

5人身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王某甲、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采取辱骂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营,情节恶劣,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朱某乙、朱某甲是从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陶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璐

检察官助理:李岱

 

2020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王某甲、陶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63******、15156******、13399******、18056******;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柒册、电子卷宗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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