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Z5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住**镇**居**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4月21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和平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住**镇**公司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住**镇**村委会**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4月21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4月21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朱某甲、赖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和平县**镇的**城、**公司、**村和**镇**村开设赌场,并安排人员进行发牌、抽水、放风及兑换现金等。2020年2月2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城**公司二楼,以扑克牌“撑船”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朱某甲明知朱某某等人在**城、**村开设赌场,仍然参与赌场发牌、抽水。次日凌晨0时许,和平县公安局民警在泰基装饰有限公司将参与开设赌场的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朱某甲以及参赌人员黄某某等20多人抓获归案,同时在现场查获扣押赌资人民币29875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主动到和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和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7副、纸箱1个(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存款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
3.证人李某某、陈某甲、何某某、黄某甲、袁某某、陈某乙、叶某某、杨某某、熊某某、熊某甲、陈某丙、朱某某、陈某丁、黄某乙、袁某甲、黄某丙、曾某某、朱某甲、林某某、黄某丁、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何某丙、朱某乙、陈某戊、朱某丙、何某丁、何某戊、朱某丁、朱某戊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朱某甲开设赌场,其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四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维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现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朱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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