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8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装卸工。因涉嫌盗窃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7日晚,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到肥东县撮镇镇,将被害人吴某某堆放在肥东县龙塘某某学院**号宿舍楼工地中间的扣件盗走540个。经肥东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本次被盗扣件价值2646元。
2.2019年9月4日晚,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到肥东县店埠镇店忠路与龙城路交口西北角,将被害人周某堆放在“某某垃圾中转站”工地中间土地上的扣件盗走800个。经肥东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本次被盗扣件价值3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浩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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