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等人赌博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8********, 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舒城县**镇**街**号**宿舍楼**幢**室(户籍所在地舒城县**镇**路**)。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9月17日被舒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8********, 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舒城县**镇**城**栋**室(户籍所在地舒城县**镇**路**)。被告人朱某甲曾因赌博,于2017年9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0********,汉族,高中文化, 务工住舒城县**区**城**幢**室(户籍所在地舒城县**镇**村**)。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1********,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住舒城县**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舒城县**镇**村**)。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李某丙),男, 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舒城县**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舒城县**镇**大道**)。 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舒城县**镇**村**组。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舒城县**镇**路**。被告人佘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现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舒城县**镇**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舒城县**镇**广场**栋**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栋)。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马某某、佘某某、夏某某、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5月2日至5月16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2日至4月1日、自2020年5月14日至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间, 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先后在舒城县**镇“**”饭店和“**”饭店,组织吴某某、邹某某、任某某等人以筹码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赌博20余场,抽头渔利共计20余万元。

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佘某某在 “**”饭店,组织吴某某、徐某某、朱某乙等人以筹码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赌博3场,抽头渔利共计3万余元。

2019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朱某甲在**饭店组织徐某某、朱某乙、吴某某等人以筹码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赌博3场,抽头渔利共计3万余元。

2019年10月, 被告人马某某在舒城县**镇“**”茶楼、“**”等地,组织万某某、郭某某、朱某乙等人以现金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赌博4场,抽头渔利共计3万余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在舒城县**镇“**”饭店和**镇“**”饭店分别组织吴某某、郭某某、徐某某等人以现金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赌博各1场,抽头渔利共计4万余元。

2019年10月,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曾某某在舒城县**区的“**”茶楼,组织徐某乙、邹某某、顾某某、等人以现金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赌博5场,抽头渔利共计2万余元。

2019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夏某某受陈某某、朱某甲等人邀约,为其组织赌博活动提供服务30余场,并从中获利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马某某、夏某某、曾某某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被告人佘某某在服刑期间被侦查机关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博工具筹码等物证(照片);

2.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万某某、郭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马某某、佘某某、曾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现场辨认笔录

6.舒城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马某某、佘某某、曾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马某某、佘某某、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夏某某明知他人赌博而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马某某、佘某某、曾某某、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  中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佘某某现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马某某、夏某某、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10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9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