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楼村**。因雇佣无暂住证人员,于2009年4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因赌博,于2017年8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8年1月l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甲,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09年2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1年6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1年10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10月28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赌博,于2013年1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6年1月13日被绍兴市柯桥区行政罚款500元;因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方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方某甲在萧山区新塘街道**村**号朱某甲家中,纠集参赌人员朱某乙、严某某、周某某等人以“点壳”的方式聚众赌博,累计赌博3场,抽头获利共计15000元左右。
到案后,被告人朱某甲、方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出生医学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严某某、周某某、柳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及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朱某甲、证人柳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方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甲、方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冬明
检察官助理:陈文剑
2020年3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方某甲美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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