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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等十二人组织、协助组织、容留卖淫罪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村**镇**村,捕前居住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开发区**号楼***室。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2198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荣成市**酒店副总经理,户籍地及捕前居住地山东省荣成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省荣成市**大酒店**经理,户籍地吉林省乾安县**镇**村,捕前居住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2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荣成市**大酒店**副经理,户籍地及捕前居住地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曾用名:常某丁,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2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荣成市**大酒店洗浴中心主管,户籍地及捕前居住地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荣成市**大酒店洗浴中心主管,户籍地黑龙江省汤原县**镇**街**委**组**号,捕前居住地山东省荣成市**酒店。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荣成市**大酒店洗浴中心服务员,户籍地及捕前居住地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荣成市**大酒店洗浴中心服务员,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镇**村**组,捕前居住地山东省荣成市**酒店。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荣成市**大酒店洗浴中心副经理,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路街道**村**组**号,捕前居住地山东省荣成市**酒店。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2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荣成市**大酒店洗浴中心前台领班,户籍地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村**区**号,捕前居住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开发区**路**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戊,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4199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省荣成市**大酒店洗浴中心服务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委**组**号,捕前居住地山东省荣成市**酒店。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己,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95********,彝族,初中肄业,群众,山东省荣成市**大酒店洗浴中心服务员,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市**镇**村,捕前居住地山东省荣成市**酒店。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常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王某丁、毕某某、王某戊、王某己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后,于同年11月19日退回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补充侦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于同年12月19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并追加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年底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朱某某招募、纠集孔某某、李某某、丁某某、刘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等十余名妇女在山东省荣成市**大酒店龙宫洗浴中心内卖淫,以建立微信交流群、为每名卖淫妇女固定编号、要求卖淫妇女按顺序上钟(卖淫)、规定卖淫项目及价格、嫖资分配比例等方式管理、控制卖淫妇女,被告人常某某、王某丙辅助朱某某对卖淫妇女及卖淫活动进行安排、管理。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王某丁、毕某某、王某戊、王某己负责接待嫖娼人员,推荐、介绍卖淫服务,安排卖淫房间等方式协助组织卖淫。朱某某收取嫖资后,再将嫖资提成按比例发放他人。

2.2019年2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王某乙伙同被告人袁某某等人招募、纠集高某某、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夏某某等十余名卖淫妇女在山东省荣成市**大酒店**KTV内,以建立微信群、规定卖淫项目及价格、嫖资分配比例、每日对账清账等方式对上述卖淫妇女的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卖淫结束后主要由王某乙等管理人员负责收取、发放嫖资,并按照约定比例从中收取嫖资提成。

3.2019年4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山东省**大酒店**经理利用其从事服务行业的便利条件,容留被告人朱某某在其分管的**洗浴中心内组织十余名妇女卖淫,从中收取高额嫖资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扣押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常某某、王某丙、胡某某、刘某某、王某丁、毕某某、王某戊、王某己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乙、袁某某、常某某、王某丙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王某丁、毕某某、王某戊、王某己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常某某、王某丙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常某某、王某丙、胡某某、刘某某、王某丁、毕某某、王某戊、王某己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慧

2020年1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毕某某、王某戊、王某己现均被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常某某、王某丙、胡某某、王某丁现均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0册、单页证据32页,光盘18张,会计账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_、《指定管辖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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