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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等四人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4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0********,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号**幢**房,2012年2月9日因盗窃被广州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93********,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市**镇**村**号**号,2018年8月因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9********,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乡**村**号,2019年6月21日因盗窃罪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4月17日因盗窃被油松派出所抓获,后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6********,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2019年9月25日因盗窃被福田分局沙头派出所抓获,后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吴某甲、赵某某、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吴某甲、赵某某、陈某甲有分有合实施盗窃作案,具体如下:1、2020年3月30日凌晨,吴某甲、朱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大道**巷**号**楼下,两人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一辆蓝色电动自行车盗走(未能评估价值);随后,上述两人再次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楼房楼下,两人采用撬锁的方式盗窃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赃物价值为人民币2530元)、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橘红色电动自行车(未能评估价值),两人将赃物电动自行车先行藏匿;第三次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附近,用同样的方式盗窃走被害人陈某乙借来、停放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车主是麦某某,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为人民币 2160元);后上述两人叫货拉拉将上述赃物四辆电动自行车运到福田**厦以1600元人民币销赃后、处分赃款。2、2020年3月25日凌晨1时30分许,吴某甲、陈某甲伙同“胖子”(在侦)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公寓**楼,将被害人韦某某的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未能评估价值)、被害人吴某乙的一辆黑色金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赃物价值为人民币1139元)、被害人许某某的一辆蓝黑色宏拓牌电动自行车(未能评估价值)盗窃走并藏匿,后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楼门前,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黑色台某某牌电动自行车(未能评估价值)盗窃走;窜至深圳龙岗区**路**号**楼,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黑白电动自行车(未能评估价值)盗窃走,后将上述盗窃所得赃物五部电动自行车用货拉拉运至**厦以2100元人民币价格销赃后进行处分; 3、2020年4月1日凌晨2时许,吴某甲伙同“小某某”(在侦)窜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门口**公交站台附近,采用铁剪剪锁的方式,盗窃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的一辆公主粉思帝诺牌电动自行车(未能评估价值)并藏匿;当日凌晨3时40分许,上述两人窜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大厦后面**座附近,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走被害人官某某的一辆黑色台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赃物价值为人民币3279元)并藏匿;当日凌晨窜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大厦的岗亭附近,盗窃走被害人鲁某某放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未能评估价值)。后两人叫货拉拉出租车将上述赃物三辆电动自行车运到福田**厦以1150元价格销赃并处分; 4、2020年4月21日凌晨3时许,朱某某、赵某某商量去偷电动自行车卖钱,之后两人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地铁站C出口附近,盗窃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松捷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不予价格认定),朱某某先行将该赃物车辆转移他处妥善藏匿;与此同时,赵某某单独一人寻觅作案目标,搜索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地铁站A2入口附近,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到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之后两人将盗得的两辆电动自行车以92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赵某某分得赃款620元人民币,朱某某分得赃款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电动车发票复印件、收据复印件、3.30盗窃电动车系列案研判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吴某甲、赵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6、视听资料:指认案发现场录像、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吴某甲、赵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吴某甲、赵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璐璐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吴某甲、赵某某、陈某甲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二十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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