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河南省项城市人,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办事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小区。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97********,汉族,中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镇**村**号。被告人莫某甲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3199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大荔县人,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街道**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办事处**村**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51995********,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6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邻水县,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31997********,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庄**户。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坡**小区**室。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坡**小区**室。被告人李某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6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镇**村**地。被告人鞠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孙某某、马某某、莫某甲、薛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刘某某、王某某等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7日、12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孙某某与莫某乙(另案处理)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谋划、分工合作,多次组织人员在多个场所进行卖淫活动,事后三人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底至4月中旬,朱某某与孙某某、莫某乙、马某某、莫某甲、刘某某、王某某、鞠某某在阜阳市颍州区**宾馆组织多名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朱某某租赁场地后,马某某负责场所的日常管理和收银,莫某乙负责招募卖淫女,莫某甲负责日常管理卖淫女、带卖淫女拭钟、向嫖客介绍价格,孙某某带领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负责微信招嫖及招揽嫖客。
2.2019年4月底至5月9日,朱某某伙同孙某某、吕某某、李某丙、马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鞠某某、薛某某在阜阳市颍州区**酒店组织多名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朱某某租赁场地后,马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和收银,吕某某、李某丙负责招募卖淫女,薛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卖淫女,孙某某带领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负责微信招嫖及接送嫖客。
3.2019年5月9日下午至5月13日凌晨,朱某某伙同孙某某、吕某某、李某丙、马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鞠某某、薛某某在阜阳市颍州区**宾馆组织多名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朱某某租赁场地后,马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和收银,吕某某、李某丙负责招募卖淫女,薛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卖淫女,孙某某带领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负责微信招嫖和接送嫖客。
4.2019年5月16日至23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孙某某、莫某乙、马某某、莫某甲、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在阜阳市颍州区**足浴店内组织多名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朱某某租赁场地后,莫某乙、陈某某招募卖淫女,马某某负责店内日常管理、控制负一层出入口暗门及负一层吧台收银,莫某甲负责日常管理卖淫女、带卖淫女拭钟、向嫖客介绍价格。孙某某带领王某某、刘某某、李某甲负责微信招嫖及接送嫖客。该场所被现场查获时,现场查获卖淫人员九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孙某某、马某某、莫某甲、薛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各人的刑事责任。马某某、莫某甲、薛某某三人系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协助他人组织卖淫,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各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利云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等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光盘四十张;
3.证人牛某某等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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