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韶关市新丰县***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新丰县**酒店保安,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村**组**号。1995年8月7日年因犯抢劫罪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减刑于2012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新丰县**酒店保安,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村**组**号。2013年11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于2014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丙,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新丰县**街道**路**号**楼,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朱英雄介绍杨某甲、陈某丁、刘某某、万某某、邹某某、赵某某、陶某某、杨某乙、谭某某等人在新丰***酒店等地方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余某某通过联系被告人朱某某安排卖淫女杨某甲、刘某某等人,介绍给骆某某、许某某等人在新丰县***酒店进行卖淫活动;或者直接介绍黄某某、杨某乙等人在新丰县***酒店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陈某甲通过联系被告人朱某某安排卖淫女邹某某、陶某某等人,在新丰县***酒店介绍给李某某、陈某戊等人在新丰县***酒店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陈某乙联系被告人朱某某安排卖淫女万某某、杨某甲等人,介绍给罗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新丰县***酒店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陈某丙联系被告人朱某某安排卖淫女赵某某、杨某甲等人,介绍给谢某甲、谢某乙等人在新丰县***酒店、新丰县***酒店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朱某某、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雷雨兰
附: 1.侦查卷宗陆册、证据目录壹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3. 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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