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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海市银海区**路**号**幢**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5月22日被抓获,2019年5月3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曾将本案退查一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1月13日重报本院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海城区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5年6月,被告人朱某甲在李某甲(已起诉)的发展下出资140000元加入以金某某等人为核心人员的、以东北籍人员为主要成员的“商务商会运作”传销组织。被告人朱某甲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朱某乙、朱某丙、李某乙等传销人员加入其伞下,通过发展下线收取加盟费(申购费),从中非法骗取财物。至案发时,“商务商会运作”传销组织已发展成为下线达3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被告人朱某甲已晋升为“商务商会运作”传销组织的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其发展的下线人数已达30人以上但未达120人。

2019年5月22日,被网上追逃的被告人朱某甲在云南省罗平县板桥镇被公安人员查获。归案后,被告人朱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银行流水凭证、原始传销体系图、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绍柏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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