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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街**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小区**栋**单元**室职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至2017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在王某某、孟某某等人领导下,伙同程某某(在逃)、郁某某(已起诉)利用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唯宝汇”网站(网址:www.vbaohui.com,会员网址:www.vbh619.com),在石家庄市、天津市蓟州区、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等地,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向其缴纳费用或认购商品(即缴纳入门费),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上线的报酬的方式谋取利益的方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唯宝汇会员10916人次,会员层级达83层,涉案金额达2665393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浩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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