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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503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7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佛山市南海区**大酒店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佛山市南海区**大酒店副总经理,负责**夜总会的管理工作。为招揽夜总会KTV及客房部的生意,牟取非法利益,朱某某在属下夜总会副总经理刘某某(已判刑)、营运总监某某(已判刑)、客户部经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协助下,招募卖淫女入职,向“妈咪”下达销售指标,依据身材、相貌对卖淫女进行分级,主持召开会议,组织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在**大酒店夜总会、客房部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鹏

检察官助理:江俊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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