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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职务侵占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朱某甲利用担任****集团公交分公司场站服务公司收银员的职务便利之机,侵占公交分公司的营收款达8万余某某人民币。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4月12日被交通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现已经退出赃款79200元,另外的1388.7元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借条复印件、劳动合同、抄告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收银员管理制度、****违纪(章)查处表、讯问笔录、保证书、情况说明、收银员值班表、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于某某、石某某、吴某某、朱某乙、魏某某、严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楼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名,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被告人朱某甲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小冰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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