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8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出生地上海市,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路**弄**支弄**号。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执行。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三次,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与陈某甲、刘某某、章某某、陈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密谋,利用其担任**公司大中华区现代零售渠道美尚品类、妇女保健品类、剃须品类的百佳客户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在百佳客户美尚品类、妇女保健品类、剃须品类中的销售费用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免费货和赠品投入)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其管理的价值共计人民币 2,680,697元的**公司赠品,陆续直接发运至其负责的现代商超,或通过内部转仓的方式转仓给章某某、陈某乙等**公司员工,再发运至**公司直供门店,然后交由陈某甲等人进行销赃牟利。被告人朱某某先后共分得赃款人民币1,195,834元。
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将赃款人民币1,195,834元退至**公司账户,并获得**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章某某、陈某甲、梁某某等人的供述;4. 被告人朱某某与同案人梁某某签认的发运记录及邮件等书证材料;5.鉴定意见;6.户籍材料;7.退赃材料;8.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作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已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杰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址广州市花城大道**号**栋**房,联系电话1370169****。
2.保证人代某某,居住地址广州市花城大道**号**栋**房,联系电话1862180****。
3.本案案卷材料共6册及散页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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