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5********,汉族,大学专科,原拉萨市**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捕前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村**组。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拉萨市**商贸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伪造收款委托书及收取货款不上缴的方式,将收取的42万余元货款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任职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剑波
检察官助理:高璇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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