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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职务侵占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身份证号码4103061990********,汉族,中专毕业,原洛阳**商贸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村**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26日,朱某某在洛阳**商贸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违反公司规定,将应转至公司账户上的三笔运费共计82255元私自转到其母亲郑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上,其中66514.24元用于网络赌博,偿还贾某某债务7554元。案发后朱某某共计退还洛阳**商贸有限公司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立彬

二○二○二十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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