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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职务侵占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组,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5月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但因朱某某体温较高,暂时无法关押。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2020年3月30日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进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重庆区域设立的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人力资源主管。主要负责牵头重庆区域公司薪酬福利工作,包含员工工资核算及发放、各类奖金核算及发放、员工个人所得税申报、五险一金及其他员工福利核算等事宜。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在编制月度工资明细表时,通过虚高自己薪酬金额的方式,将本公司财产占为己有,侵占金额共计人民币911717.39元。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向公司退出赃款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资差额测算表、奖金分配表、情况说明、职务职责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退款收据等;

2.证人阳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侦查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 欢

检察官助理:李佳灿

202057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号(电话:18723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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