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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0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9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位于本市白云区**镇**路**号的广州市**有限公司**期间,利用负责收取客户货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将代公司收取的货款人民币142003元占为己有。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部分货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送货单、出库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5.勘验、辨认、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朱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倩莹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八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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