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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7月23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上网追逃),7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寄押在苏州市第一看守所,7月31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从2014年开始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2017年6月,朱某某擅自将公司资金用于赌博,被**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发现,此后,朱某某离开**公司。

2018年6月,朱某某又应聘重新进入**公司工作,同年8月,被安排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双峰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任营销经理一职,负责管理**分公司。朱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收取客户资金不按公司财务制度录入系统并上交公司财务的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用公司财物40.62万余元,用于网上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朱某某在办理**城南区**栋**号房业务时,侵占客户向某某交来的购房款、代付税款等8万余元。

2.2019年3月,朱某某在办理**和苑**栋**单元**房业务时,侵占客户龚某某交来的诚意金2万元。

3.2019年5月,朱某某在办理**大厦**栋**单元**号房业务时,伙同喻某某侵占客户交来的定金1万余元。

4.2019年5月,朱某某在办理**家园**栋**单元**号房业务时,侵占客户交来的定金1万元。

5.2019年5月,朱某某在办理**大厦**号房业务时,侵占客户王某某交来的购房款270200元。

6.朱某某在办理**锦城**栋**号房业务时,侵占客户交来的定金5000元。

7.朱某某在办理**和苑**栋**号房业务时,侵占客户交来的定金1万元。

8.朱某某在办理**家园**栋**单元**号房业务时,侵占客户交来的诚意金1000元。

朱某某因赌博将上述款项全部输光后,将在收取上述款项时开具的公司收据的存根联、财会联全部撕毁。2019年6月25日,公司发现朱某某存在侵占财物的行为后将其开除。此后,朱某某切断所有联系方式,潜逃至苏州。

2019年7月26日,朱某某被苏州市石湖路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款收据、房屋买卖合同、任职记录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罗某某、甘某某、喻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辉

助理:邓娴漪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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