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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董某某(另案处理)因债务纠纷,在电话中互相辱骂并相约到萧县**镇体育场内斗殴,朱某某邀约唐某某、唐某某邀约欧阳某某到达体育场门口时,唐某某将其携带的甩棍交给朱某某,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欧阳某某被董某某等人殴打,朱某某持甩棍欲参与斗殴时,被他人拦下,经鉴定欧阳某某的体表损伤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及同案犯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群

检察官助理:石腾飞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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